管理制度
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 为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城资本”)及其子公司的产品交易,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金城资本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业务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公司的产品购买或交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关于条件、流程、风险承担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与安排。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产品或交易重点是指投资者对公司发起设立并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一般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房地产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及私募产品进行出资或出资退出的行为。 |
第四条 | 参与公司产品购买或交易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为投资于单只直投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第五条 |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公司管理的直投基金或私募基金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穿透对待。 |
第六条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公司所管理的直投基金的认购和买卖。 |
第七条 | 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
第八条 | 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严格按照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公司的产品交易。 |
第九条 | 公司应全面客观、严格地验证投资者的金融资产,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全部材料,判别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
第十条 | 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全面、系统、准确、及时的提供相关信息与资料,并保证不存在误导性陈述与遗漏。 |
第十一条 | 公司应向投资者提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承诺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并告知投资者投资公司直投基金,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
第十二条 | 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业行业风险、被投资企业经营风险、市场政策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股权投资市场竞争风险、股票二级市场风险等。 |
第十三条 | 投资者认购公司管理的直投基金应当签署风险揭示书。 |
第十四条 | 公司应当建立对投资者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明确向投资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及相应时间。 |
第十五条 |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档案资料,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 |
第十六条 | 投资者应当根据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对公司产品的投资行为。 |
第十七条 | 投资者应当向公司如实提供进行投资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 |
第十八条 | 投资者应保证对公司产品进行投资的全部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有合法来源并合法拥有,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不得进行洗钱活动。 |
第十九条 | 投资者投资公司产品应当签署风险揭示书。签署风险揭示书表明: (一)投资者已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直投基金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直投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与要求;投资者向公司提供的有关资产、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的信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二)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公司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运营管理。 (三)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公司产品所面临的风险,公司已就产品相关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四)投资者保证按相关协议约定按公司通知缴纳对直投基金的出资。 |
第二十条 | 投资者的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较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司。 |
第二十一条 | 投资者有权获得关于公司管理的直投基金的运行状况、财务状况的资料,并有权对直投基金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调研和走访,对走访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采取相应措施。 |
第二十二条 | 投资者有权了解所投资的直投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并有权提出处置意见。 |